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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考试安全生产法课程讲义(19)

2011-08-12 08:53  来源:  字体:  打印

  二、基本规定(大纲一、了解)

  1、适用范围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注册以及注册后的执业、继续教育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2、监管部门职责

  (1)国家安监总局对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本系统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3)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辖区域内煤矿安全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3、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配备(单选、大纲五)

  (1)高危行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配备

  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

  (2)中介机构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配备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人员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3)一般生产经营单位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配备

  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责任编辑: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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