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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第二章(7)

2011-08-02 09:35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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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出让方式归纳总结

方式 人数少于三个 适用范围 法律文件 
招标 终止招标 需要优化土地布局,重大工程的较大地块的出让 中标通知书 
拍卖 终止拍卖 区位条件好,交通便利的闹市区,土地利用上有较大灵活性的地块的出让 成交确认书 
挂牌 可以成交   成交确认书 
协议 一般只有一家 适用于公共福利事业和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机关单位用地和某些特殊用地
  
协议出让合同 

  26. 出让年限

  法定出让最高年限

  居住用地 70年

  工业用地 50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 5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 40年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 50年

  具体的出让年限可以短于但不能长于以上最高年限

  27.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收回(四种情况)

  期限届满的处理

  住宅-期限届满自动续期

  非住宅-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

  期限届满前提前收回

  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可以提前收回土地

  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应对其上的房屋及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因土地使用者不履行合同而收回

  司法机关决定收回

  因土地使用者触犯法律,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司法机关决定没收财产,收回土地使用权

  28.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终止

  因土地灭失而终止(标的物不存在)

  因土地使用者的抛弃而终止(权利人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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