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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房地产估价师《相关知识》复习资料(13)

2011-08-01 15:21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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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自然人、法人、合伙熟悉

  (一)自然人:

  2、民事行为能力:以自己的行为依法独立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分三种: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正常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

  C.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岁及,,,,对自己的自己的行为不负责任

  3、监护:是职责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其他权力——保护、监督;

  法定、指定、遗嘱、自愿来确定。

  4、宣告失踪和死亡:

  宣告失踪——下落不明满2年的;

  宣告死亡——下落不明满4年的,因意外满2年的。

  (三)合伙:法律特征:(1)具有团体性;(2)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债务。与法人的最大区别

  四、代理掌握

  (一)概念:替他人去作为,产生的后果由他人负责。

  “他人”——被代理人:“第三人”——相对人。

  (二)分类:

  1、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2、本代理和复代理:被委托人——委托人——再次委托

  本代理复代理

  3、单独代理和共同代理

  4、民法上的代理、诉讼法人的代理:代理的内容不同。

  (三)代理关系:被代理——代理人——第三人

  内部外部

  (四)代理权、代理行为: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应遵守两个原则:

  A.最大利益;

  B.不得滥用权利。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的行为,应该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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