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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考试《安全生产法》课程讲义(18)

2011-08-10 11:36  来源:  字体:  打印

  第五节、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 调查处理

  一、地方政府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第六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单选)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第六十九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设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多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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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置的规定

  第七十条和七十一条对此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75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责任编辑: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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