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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课程讲义(8)

2011-08-10 11:47  来源:  字体:  打印

  2.矿山企业的内部安全监督

  工会和职代会应行使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权利(工会有生产部)

  1)职工监督的权利包括:

  (1)有权获得作业场所安全与职业危害方面的信息;

  (2)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反映矿山安全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3)对任何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决定和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2)矿长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下列事项,接受民主监督:

  (1)企业安全生产重大决策;

  (2)企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3)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4)职工提出的改善劳动条件的建议和要求的处理情况;

  (5)重大事故处理情况;

  (6)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重要事项。

  3)工会监督

  工会发现矿山企业出现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矿山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责任编辑: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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