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师《管理知识》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5)
其他从业人员含义: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简称“从业人员”):指除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1.基本要求
(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的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必要的安全知识培训教育。
(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企业雇用的农民工,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对农民工的特殊要求)
(3)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发给相应的合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2.新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对新从业人员应进行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厂(矿)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主要是: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有关事故案例等。
(2)车间(工段、区、队)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主要是: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和规章制度;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有关事故案例;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3)班组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主要是: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有关事故案例;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新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其中,农民工每年必须接受再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3.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进行相应的车间(工段、区、队)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企业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从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单位要确立终身教育的观念和全员培训的目标,对在岗的从业人员应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新知识、新技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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