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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考试《安全生产法》课程讲义(14)

2011-08-10 11:32  来源:  字体:  打印

  第四节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从业人员的权利(5项):

  知情权(45条)、建议权、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拒绝权(46条)、安全保障权、社会保障权、赔偿请求权(47.48条)。 (多选题)

  1.危险情况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

  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事故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事先向其从业人员告知危险和有害因素及事故应急措施。

  2.享受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

  1)必须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

  2)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抵押金、担保金等名义强制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引起伤亡后,从业人员首先依照劳动合同和工伤保险合同的约定,享有相应的工伤赔付金(由社保机构支付)。如果工伤保险赔付不足以补偿受害者的人身伤害及经济损失的,受害者或其亲属有权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民事赔偿。生产单位如果不履行此义务,受害者或其亲属有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4)从业人员获得工伤保险赔付和民事赔偿的金额标准、领取和支付程序,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应规定。从业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均不得自行确定赔付或赔偿标准,更不得订立“君子协定”私下处理。

  3.安全管理的批评检控权

  从业人员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人,有权对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对此,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取降低工资、福利待遇或解除劳动合同等手段对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人员实施打击报复。

  4.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

  从业人员长期身处生产一线,对事故隐患有丰富经验,有权拒绝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或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取降低工资、福利待遇或解除劳动合同等手段对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人员实施打击报复。

  5.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

  和贵重的生产设备相比,人的生命始终应该是第一位的。在确认有生命危险的情况下,从业人员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

  1)此项权利不能滥用,必须确认是在危及生命的紧急情况下使用;

  2)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取降低工资、福利待遇或解除劳动合同等手段对紧急情况下行使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的人员实施打击报复。

  3)法律、法规、国际公约和职业惯例规定的特定人员(飞行员、船舶驾驶人员、车辆驾驶人员等)不适应该项权利。

  二、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

  2.正确佩带和使用劳保用品的义务

  3.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

  4.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的义务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责任编辑: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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