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第十章(6)
26. 土地增值税的课税对象和计税依据
课税对象是有偿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土地增值额
土地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获得的全部价款以及相关经济利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27.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四级超额累进税率
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部分,税率为40%(包括10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款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50%(包括20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以上部分,税率为60%
简化计算-速算扣除系数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40%-扣除项目×5%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款超过200%的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50%-扣除项目×15%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以上的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60%-扣除项目×35%
28. 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扣除项目的内容(五项)
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
土地开发成本、费用
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营业税及附加)
其它
关于扣除项目的规定
在土地费用中,通过行政划拨方式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时应按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及有关费用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开发成本与第八章可行性研究中投资估算的项目基本相同
开发费用,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与转让有关的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
还可以加计20%的扣除项目,按土地费用和开发成本两项之和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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