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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第六章(2)

2011-08-02 09:57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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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房地产转让的方式与实质

  合法的转让方式(只要权属发生变更,即视为转让)

  买卖

  赠与

  房地产作价入股

  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合作开发)

  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

  以房地产抵债的

  其它

  实质

  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

  房屋所有权和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6. 房地产转让条件

  转让的一般条件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投资开发的,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

  属于成片开发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不得转让的情形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它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

  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况

  7. 房地产转让的程序 (六步曲)

  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当事人在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申报成交价格

  管理部门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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