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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房地产估价师《相关知识》复习资料(19)

2011-08-01 15:24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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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强制拍卖的主体、标的、依据熟悉

  1、主体:形成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委托人——法院;

  拍卖人——商业性拍卖机构

  关系人:标的的所有权人或处分权人、竞买人、买受人。

  2、标的:三个要件:

  (1)被强制人所有或享有处分权的财产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两种除外保证人提供担保的;

  (2)法院采取了控制性措施的财产(查封、冻结、扣押);

  (3)法院委托拍卖的财产。

  六、房地产拍卖及特征掌握

  1、含义:标的就是房地产。

  委托人:个人、法人、司法机关、银行、典当行、税务、执法机关等;

  2、特征:

  (1)数量多,价值高;

  (2)法律性强;

  (3)拍卖结束后续工作多。

  七、房地产拍卖的要件掌握

  1、标的应具备的条件:合法。

  (1)法律、法规禁止买卖、转让的房地产;房地产产权证、共有、权属、处分权受限、不符合转让条件、茶坊、收回土地使用权;

  (2)以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符合转让条件;

  (3)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屋拍卖:经批准、出让金;土地收益缴国家;

  ⑹抵押的,先获得抵押权人同意,否则承担责任。

  2、竞买人条件:(3)集体的:

  A.居住房屋

  B.非居住房屋

  八、程序掌握

  1、房地产估价机拍卖保留价确定:房地产估价为参考价,最终是委托人、拍卖人确定;

  2、产权过户:签订拍卖房地产的转让合同书、取得房地产产权证。

  九、注意事项掌握

  1、不同权属状况:

  (1)抵押:抵押与非抵押——抵押优先;谁先起诉,谁先受偿;

  (2)国有、集体的:上级许可意见;

  (3)用途转换的:进一步收取原始产权证相关文件;

  (4)共有的:书面同意转让意见;

  (5)有租赁的:告知承租人;

  (6)分层、分套的:按分摊的建筑面积取得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

  (7)附属设施、公共部门、公用设备:说明、办理有关规定;

  (8)成套的不得分割拍卖。

  2、价格评估:一般比正常市场成交价格偏低;(偿债、缺陷、短期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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