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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安全工程师考试安全生产法课程讲义(4)

2011-08-12 09:06  来源:  字体:  打印

  五、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权利和义务(大纲未要求):

  1、权利(多选)

  (1)使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称谓;

  (2)从事规定范围内的执业活动;

  (3)对执业中发现的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4)参加继续教育

  (5)使用本人的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考试用书没写进此条)

  (6)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7)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义务(多选)

  (1)保证执业活动的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

  (2)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执业水准;

  (3)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有关报告上署名;

  (4)维护国家、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

  (5)保守执业活动中的秘密;

  (6)不得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7)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执业;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继续教育

  1、培训时间:在每个注册周期内应当参加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8学时 .

  2、实施机构:继续教育应当由具备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承担。

  3、培训大纲:煤矿安全、非煤矿山安全、危险物品安全(民用爆破器材安全除外)和其他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由安监总局组织制定;建筑施工安全、民用爆破器材安全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由安监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责任编辑: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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