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安全工程师考试安全生产法课程讲义(4)
五、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权利和义务(大纲未要求):
1、权利(多选)
(1)使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称谓;
(2)从事规定范围内的执业活动;
(3)对执业中发现的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4)参加继续教育;
(5)使用本人的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考试用书没写进此条)
(6)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7)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义务(多选)
(1)保证执业活动的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
(2)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执业水准;
(3)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有关报告上署名;
(4)维护国家、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
(5)保守执业活动中的秘密;
(6)不得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7)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执业;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继续教育
1、培训时间:在每个注册周期内应当参加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8学时 .
2、实施机构:继续教育应当由具备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承担。
3、培训大纲:煤矿安全、非煤矿山安全、危险物品安全(民用爆破器材安全除外)和其他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由安监总局组织制定;建筑施工安全、民用爆破器材安全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由安监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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