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复习资料(8)
七、法律责任(大纲五、一般了解)
(一)煤矿企业及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处责令停产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罚款,暂扣或吊销有关证照、关闭等行政处罚;
对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罚款、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
2.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并将排查情况每季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写出书面报告的。
3.有重大安全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
4.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的。
5.关闭期间擅自恢复生产的。
6.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7.拒不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下达的执法指令的。
8.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未按国家规定轮流带班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记档案的。
9.未免费为每位职工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关法律责任
未履行好职责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煤矿或者矿长颁发有关证照的。
2.未依法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促使煤矿持续符合取得证照应当具备的条件的。
3.在所辖区域发现有非法煤矿生产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
4.对停产整顿煤矿监督检查不力,导致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继续生产的。
5.组织实施关闭煤矿未达到法定要求(见关闭应达到的5项要求)的。
6.未履行好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和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7.对被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关闭的煤矿,未依照规定进行公告的。
8.对举报的事故隐患未及时调查处理的。
9.违规入股煤矿(依法取得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对煤矿的违法行为予以纵容、包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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