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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资料(1)

2011-08-10 13:34  来源:  字体:  打印

  四、法律责任(大纲二,教材无具体内容):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1.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

  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2.机动车驾驶人

  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一些严重的违法行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或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3.客、货机动车超载的行为

  4.安检机构违规收费和检验的行为

  5.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行为

  6.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的违反行为

  7.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五、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的权限

  (大纲未要求)

  罚款、暂扣驾驶证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吊销驾驶证权限。(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行政拘留的处罚权限。(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 )

  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200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责任编辑: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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