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安全工程师考试安全生产法课程讲义(6)
第三节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3年发布的同名规章即行废止。
一、适用范围(大纲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安全生产法》的配套法)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在行政处罚方面的权利(大纲未要求):
1.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大纲三):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4.责令改正、停止建设、停止违法行为
5.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停止建设
6.拘留
7.关闭
8.吊销有关证照
9.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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