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第八章(3)
7. 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概念及组织形式
概念
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组织形式-自然人出资,房地产估价师个人发起设立
合伙制-2名以上专职房地产估价师合伙发起设立,对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制-3名以上专职房地产估价师出资发起,估价机构以其全部财产承担债务
8.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
资质分级
一级
二级
三级(新设立机构为三级资质,设1年的暂定期)
各资质等级的通用标准(七要求)
机构名称要求:有房地产估价或房地产评估字样
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要求: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房地产估价师
股份及出资比例要求:专职房地产估价师出资额或股份不低于60%
经营场所要求: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制度要求:估价质量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管理制度健全
估价服务质量要求:随机抽查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合格
行为要求: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禁止行为(只需要记两个特殊的)
·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业务
一、二、三级资质的要求
| 一级资质 | 二级资质 | 三级资质 | |
| 时间要求 | 连续6年以上 | 连续4上以上 | |
| 注册资本 | 有限责任制 200万 合伙制 120万 | 100万 60万 | 50万 30万 |
| 股东合伙人要求 | 有限责任 3人 合伙制 2人 | 3人 2人 | 2人 2人 |
| 专职估价师人数 | 15人 | 8人 | 3人 |
| 业绩要求 | 前三年平均每年完成 建筑面积50万平米 土地面积25万平米 | 前三年平均每年完成 建筑面积30万平米 15万平米 | 在暂定期内完成 建筑面积8万平米 土地面积3万平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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