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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第六章(3)

2011-08-02 09:57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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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屋转让

  原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转让而转移给新的受让人

  可多次转让,但出让合同约定的总的使用年限不变,新的受让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年限,是原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权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转让之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土地出让方(国土部门)和市、县政府规划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出让金

  9. 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

  两种处理方式

  由受让方办理出让手续,变划拨用地为出让用地,受让方缴纳出让金

  不改变原有土地的划拨性质,对转让方征收土地收益金

  可以不办理出让手续的情况

  转让后的土地仍然符合划拨用地条件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其它

  私有住宅转让后仍用于居住的

  出售公有住宅的

  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的

  转让的房地产暂时难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年限和其它条件的

  根据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不宜出让的

  县级以上政府规定暂时无法或不需要采取出让方式的其他情形

  收益金的上缴

  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交易手续时收取土地收益金上缴国家

  转让后的房地产再转让,需要办理出让手续的,补交出让金时应当扣除已缴纳的土地收益

  10. 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四条件)

  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办理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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