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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第五章(6)

2011-08-02 09:54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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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施工许可证的管理

  施工许可证的延期

  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这日起3个月内开工

  可延期最多两次,每次不超过3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延期超过的,施工许可证自动废止

  未办理施工许可证而开工的后果

  责令限期改正

  符合条件的,补办施工许可证

  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21.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限(承包商施工单位给开发商的保修期限)

  自工程竣工验收后开始保修

  商品房的销售保修是从房屋交付时开始(注意与商品房销售保修期的区别)

项目 保修期 
基础设施
地基基础工程
主体结构 
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
有防水要求的房间
外墙面防渗漏 
5年 
供热、供冷系统 2个周期 
电气管理
给排水管道
设备安装
装修 
2年 

  【对比】《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开发商给购房者的保修期限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

  屋面防水3年

  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

  墙面、顶棚抹灰脱落1年

  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

  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

  管道堵塞2个月

  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

  卫生洁具1年

  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

  其他部件保修期由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

  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应立即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由施工单位实施保修

  保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涉及结构安全的,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不保修的,建设单位可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保修期内,因房屋质量缺陷造成第三方的损失,应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再向造成质量的缺陷责任方追偿

  22.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

  完成约定的工作内容

  施工单位质量检查合格,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委托监理的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勘察设计单位由负责人审核签字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有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建设单位已支付工程款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规划部门出具认可文件

  有公安消防部门、环保等部门的认可文件

  【记忆方法】两已三有多方认可

  两已(已完成任务,已支付工程款)

  三有(有资料,有试验报告,有工程质量保修书)

  各方认可

  参建人员的内部认可(施工、监理、勘察、设计)

  政府部门的外部认可(规划、公安、消防、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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