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分享,早日上岸!

扫码并回复安全工程师进群
当前位置:建设工程教育网 > 中级安全工程师 > 备考资料 > 复习资料 > 正文

2011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课程讲义(18)

2011-08-10 11:58  来源:  字体:  打印

  5.营业性场所的法律责任

  营业性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

  (1)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

  (2)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3)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6.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法律责任、(新法无此内容)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违反《消防安全法》有关规定的,对违法单位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处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分。

  7.火灾事故单位的法律责任(新法改动)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2)过失引起火灾的;

  (3)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4)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5)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6)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8、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新法改动)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七、消防安全执法机关

  对违反《消防法》规定行为的处罚,由公安消防机构裁决。对给予拘留的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裁决。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公安消防机构执行。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责任编辑:无为

阅读排行

更多
安全教材辅导书

免费视频

更多

免费题库

更多

免费资料下载排行

更多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