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课程讲义(18)
5.营业性场所的法律责任
营业性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
(1)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
(2)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3)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6.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法律责任、(新法无此内容)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违反《消防安全法》有关规定的,对违法单位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处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分。
7.火灾事故单位的法律责任(新法改动)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2)过失引起火灾的;
(3)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4)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5)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6)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8、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新法改动)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七、消防安全执法机关
对违反《消防法》规定行为的处罚,由公安消防机构裁决。对给予拘留的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裁决。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公安消防机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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