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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第十章(4)

2011-08-02 10:46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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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地点

  该税由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纳税人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的,应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属地原则)

  同一省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共纳税地点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16.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税、免税

  政策性免税-如需减免,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由国客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月份起免缴5至10年

  财政部另行规定的能源、交通、水种等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由地方确定的免税

  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免税单位职工家庭的宿舍用地

  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

  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17.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

  由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是纳税人

  既可是以国家机构,企事业单位,乡镇企业,还包括农村居民和其他居民

  农民家庭占用耕地建房的,家庭成员中除未成年人和没有行为能力的人外,都可以作为纳税人

  18. 耕地占用税的课税对象

  征税对象是占用耕地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行为

  19. 耕地占用税的计税依据

  以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作为计税依据

  一次性征收

  据实征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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