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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安全工程师考试安全生产法课程讲义(1)

2011-08-12 09:04  来源:  字体:  打印

  3、初始应当提交的材料:

  (1)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

  (4)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4、不予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3)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聘用单位申请注册的;

  (4)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5、注册的程序(适用于初始、变更、延期、重新注册,对应大纲二、三、四)

  (1)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聘用单位同意后,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送部门、省级注册机构;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经安监总局认可,可以将本企业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安监总局;申请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部门、省级注册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部门、省级注册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初步核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安监总局;

  (3)安全监管总局自收到部门、省级注册机构以及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复审并作出书面决定。准予注册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执业证和执业印章,并在公众媒体上予以公告;不予注册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责任编辑: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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