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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安全工程师考试《安全生产法》资料(5)

2011-08-10 13:41  来源:  字体:  打印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行政处罚是对犯有比较轻微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分者实施的行政制裁。行政处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保障国家的安全和公民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原则:

  1.公正、公开的原则。

  2.处罚法定原则

  指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进行。包含三层含义:(1)实施处罚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行政主体(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也可以是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2)处罚的依据是法定的;(3)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4.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指对某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类(如罚款)处罚。或者说行政责任人的一个行为违反一种行政法规范时,只能由一个行政机关作出一次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解决的是行政执法中多头处罚与重复处罚的问题。

  5.过罚相当原则

  指行政主体对责任人适用行政处罚,所用罚种和处罚幅度要与其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相对等。

  6.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原则

  行政责任人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已给予行政处罚而免于追究其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因为行政制裁与民事制裁、刑事制裁的性质及对象等是不同的。

  (不得以罚代刑、以罚代赔)

  7.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行政责任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复议权、诉讼权、索赔权等5项权利(大纲二掌握)。

  行政责任人对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依法中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三、行政责任的分类

  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类。

  行政处分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由国家机关委派到企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所给予的一种制裁性处理;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根据法律或者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按照隶属关系,对其所属的工作人员犯有轻微违法失职行为尚不够刑事处分的或者违反内部纪律的一种制裁,也属于行政责任的范畴 .行政处分的对象只能是自然人。

  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他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已构成犯罪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制裁行为。

  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只能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这些机关通常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加以确定。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责任编辑: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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