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课程讲义(5)
5.从业人员的行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章作业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除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外,还应该按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分)。
(二)违反《安全生产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由于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在发包、转包、出租等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导致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3.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陪付外,受害人或者其家属还有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民事赔偿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承担该项责任,或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违反《安全生产法》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教材未列入此内容)
1.依据《安全生产法》第80条、81条、83条,其所述“构成犯罪”指的是《刑法》第135 条设立的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2.依据《安全生产法》第84条、85条,其所述“构成犯罪”指的是《刑法》第136条设立的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
3.依据《安全生产法》第88条,其所述“构成犯罪”指的是《刑法》第136条设立的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和139条关于消防责任事故罪。
4.依据《安全生产法》第90条,其所述“构成犯罪”指的是《刑法》第134条设立的重大责任事故罪。
5.依据《安全生产法》第91条,其所述“构成犯罪”指的是《刑法修整案(6)》第139条设立的不报、谎报事故罪。
7.依据《安全生产法》第91条、92条,其所述“构成犯罪”指的是《刑法修整案(6)》第139条设立的不报、谎报事故罪。和397条设立的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罪
7.依据《安全生产法》第77条,其所述“构成犯罪”指的是刑法397条设立的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罪
8、依据《安全生产法》第79条,其所述“构成犯罪”指的是《刑法》第229条设立的提供虚假证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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