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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课程讲义(4)

2011-08-10 11:42  来源:  字体:  打印

  4.生产经营单位的行政责任

  1)违反《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的9种违法(P67的7~15条)行为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第83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9项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

  (2)没收违法所得;

  (3)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在没收违法所得的同时,并可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

  3)违反有关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及进行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首先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如果逾期未改正的,应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产整顿;

  2)也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2~10万元的罚款。

  4)违反发包、转包、出租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首先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同时也可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有违法所得或所得不足5万元的,可单处或并处1~5万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在没收违法所得的同时,并可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

  5)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交叉作业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首先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如果逾期未改正的,应给予责令停产整顿的行政处罚。

  6)生产经营单位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及宿舍不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首先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如果逾期未改正的,应给予责令停产整顿的行政处罚。

  7)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违法安全生产合同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除宣布所签订的协议无效外,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个体经营的投资人视情节轻重处以2~10万元的罚款。

  8)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首先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

  如果逾期未改正的,应给予责令停产整顿的行政处罚;

  如果经停产整顿仍未达标的,应处以关闭、吊销有关证照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责任编辑: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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