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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资料(19)

2011-08-11 11:27  来源:  字体:  打印

  三、特种设备的行政许可

  (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种类

  条例规定了以下八项行政许可:

  1、特种设备生产的安全规定(多选、单选)

  (大纲二、4项行政许可)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5个环节。(原含包括充装在内的6环节)

  (1)设计许可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制造、安装、改造许可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等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新增),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制造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3)维修许可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新增)的维修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4)充装安全规定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未经许可,擅自充装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充装资格。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责任编辑: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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