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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考试安全生产法课程讲义(3)

2011-08-12 08:37  来源:  字体:  打印

  四、特大事故的量化标准

  量化标准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不同行业的事故发生情况共同制定。

  详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五、具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追究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行政审批部门和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的政府有关部门、 机构行政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予以批准的;

  (二)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 与当事人勾结串通取得批准的;

  (三)发现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不再具备安全条件而不立即撤销原批准的;

  (四)对发现或者举报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未予查封取缔的;

  (五)未履行法定职责和程序、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

  (六)不报、瞒报、或者拖延报告特大安全事故的;

  (七)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

  (八)阻挠、干涉对特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

  六、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

  1、追究行政责任的规定:

  对于违反本规定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 分别给予地方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部门、 机构正职负责人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处分;

  对于中小学校违反本规定的,给予校长记过、降级直至撤职的处分;

  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国务院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省级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2、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397条)。

  中小学校校长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

  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是由监察部发起,经国务院于2007年9月14日正式批复建立的。联席会议由监察部、公安部、司法部、安全监管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组成。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方面决策部署的措施,掌握全国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情况,协调解决责任追究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督促落实对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决定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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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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