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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复习资料(9)

2011-08-10 13:45  来源:  字体:  打印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劳动法》从1995年实施。

  2008年1月1日的《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正式生效; 2009年2月28日通过《社会保险法(修订)》。

  随着已经开始调研起草的《劳动争议仲裁法》、《工资条例》等多个人力资源法律法规将逐渐出台,作为母法的《劳动法》最终也将在合适的时机进行全面修订。

  一、立法目的(单选)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适用范围(大纲和教材未列出,多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适用范围,包括三个方面:

  1)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

  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

  3)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适用范围中排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

  关于特殊就业人群

  第十四条: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等特殊就业人群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8项(教材7项、错):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义务4项: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责任编辑: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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