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复习资料(8)
十、行政相对人的权利(重点、多选)
《行政处罚法》赋予行政相对人5项权利:陈述权、申辩权 、复议权 、诉讼权、索赔权 .
行政复议: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依法申请上级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法律制度。
十一、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大纲四、了解)
1.法定的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受委托的组织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实施行政处罚。
3.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
1)受委托组织必须具备一定条件(大纲未要求):
(1)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2)委托不得再委托,委托必须以书面方式进行,必须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权。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以内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严格意义上讲,受行政部门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不能算是行政处罚主体。因为它既不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也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责任,因此它只是行政处罚的具体实施机关。
十二、行政处罚的执行(大纲未要求,教材列出):
1.如期履行:当事人应在期限内履行决定。对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处罚不停止执行。
2.当场收缴罚款
适用于2种情况:
(1)依法作出20元以下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执法人员应把收缴的罚款在2日内送到有关行政机关。
3.事后收缴罚款
实行罚缴分离;
当事人应在收到行政处罚通知后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有关部门可采取(1)按3%收取罚款滞纳金;(2)将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等拍卖冲抵罚款;(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行政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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