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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课程讲义(15)

2011-08-10 11:55  来源:  字体:  打印

  4.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5.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安全管理

  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3)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4)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6.消防产品管理

  (1)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2)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并公布。

  旧法“…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7.火灾风险管理

  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一次将火灾责任险写进《消防法》。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责任编辑: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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