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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第八章(4)

2011-08-02 10:33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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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应当提交的材料

  资质等级申请表

  原资质证书

  营业执照

  出资证明

  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的任职文件

  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明

  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工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

  随机抽取三年内的一份估价报告

  10. 资质证书及有效期及延续

  资质有效期为3年

  暂定资质有效期为1年

  申请资质延续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3年

  在资质有效期内无有问题的机构,经原资质许可机关同意,不再审查,有效期延续3年

  未获核准延续的,在届满前可申请相应资质,逾期再申请的,按新设立机构对待

  11. 估价机构的业务范围

  房地产估价机构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

  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各类房地产估价业务

  二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除公司上市、企业清算以外的估价业务(除两项)

  三级资质估价机构可以从事除公司上市、企业清算、司法鉴定以外的估价业务(除三项)

  暂定期内的三级资质估价机构,可以从事除了公司上市、企业清算、司法鉴定、城镇房屋拆迁、在建工程抵押以外的估价业务(除五项)

  12. 估价机构的分支机构监管

  一级资质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二、三级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也不得设立办事处、联络点等

  一级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四条件)

  名称: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公司

  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是注册后从事估价工作3年以上并无不良记录的专职估价师

  在分支机构所在地有3名以上专职估价师

  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估价质量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管理制度健全

  相关规定

  注册于分支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计入总公司的专职注册估价师人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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