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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管理知识》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4)

2011-08-31 11:45  来源:  字体:  打印

  (三)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定义: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1.特种作业的范围(7类)

  特种作业的范围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等。(P40)

  2.要求:

  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和操作技能的培训和考核,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实行全国统一培训大纲、统一考核标准、统一证件的制度,“三统一”。《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由国家统一印制,地、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签发,全国通用。

  3.内容: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与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以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为主。

  2002年10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布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通用部分》。该大纲与标准内容涉及8个工种,即1)电工作业人员,2)金属焊接与切割作业人员,3)电梯驾驶员,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5)起重机司机,6)起重司索指挥作业人员,7)制冷与空调作业人员,8)登高架设作业人员,作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4.特种作业人员重新考核和证件的复审要求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每两年进行1次复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每4年复审1次。

  复审的内容包括:1)健康检查,2)违章记录,3)安全新知识和,4)事故案例教育,5)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

  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行失效。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责任编辑: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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