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分享,早日上岸!

扫码并回复安全工程师进群
当前位置:建设工程教育网 > 中级安全工程师 > 备考资料 > 复习资料 > 正文

2011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资料(7)

2011-08-11 11:21  来源:  字体:  打印

  六、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大纲六、重点)

  1.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1)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2)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3)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5)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爆破作业的法定程序

  (1)申请和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法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2)登记备案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责任编辑:无为

阅读排行

更多
安全教材辅导书

免费视频

更多

免费题库

更多

免费资料下载排行

更多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