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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课程讲义(6)

2011-08-10 11:46  来源:  字体:  打印

  第四章 安全生产单行法律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1992年11月7日由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1993年5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落实这一法律,1996年10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原劳动部发布了《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矿山安全法修订早已列入国务院2006年立法计划,目前已起草出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在根据全国人大代表以及各方面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

  一、立法目的:

  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

  二、适用范围(了解)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三、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了解)

  1.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

  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同时”)。

  2.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和验收(多选)

  矿山建设工程设计的下列项目,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安全监管部门参加。

  (1)矿井的通风系统和供风量、风质、风速;

  (2)露天矿的边坡角和台阶的宽度、高度;

  (3)供电系统;

  (4)提升、运输系统;

  (5)防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

  (6)防瓦斯系统和防尘系统;

  (7)有关矿山安全的其他项目。

  3.矿井安全出口和运输通讯设施

  规定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法律对矿山运输设施和通讯设施的最低要求是矿山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责任编辑: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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