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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房地产估价师《相关知识》复习资料(15)

2011-08-01 15:22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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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违约责任掌握

  (二)违约承担方式:

  (1)继续履行;

  (2)赔偿损失;

  (3)给付违约金:事先约定;低于损失,增加;太高,适当减少。

  (4)定金罚则:双倍返还;不超过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

  ☆:定金与预付款不同:不论违约与否都不存在预付款的丧失和双倍返还。

  ☆:违约金、定金不能同时并用,选其一;守约方选择。

  ☆:定金责任不同于赔偿损失:二者分别同时执行;二者之和超过标的物价金总和时,酌情减少定金的数额。

  九、物权概述掌握

  □分类:

  (1)自物权和他物权:在他人的物上设立的权利。如,土地使用权。

  (2)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质权——动产物权;抵押权——不动产物权;

  (3)主物权和从物权: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抵押权依附于债权而存在。

  (4)所有权和限制物权:可以在自己的所有物上为他人设立权利,从而限制了所有权的效用。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物权的效力:

  (1)排他性;

  (2)优先效力:物权优先于债权;所有权与他物权并存时,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如,抵押物权与所有权并存,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相同物权,先成立的优先于后成立的。

  (3)追及效力:不管到哪里、到谁手里都有权追回。

  □物权的特征:(1)物权法定:种类和内容由法律来定;排他性;

  (2)物权公示:物权变动、取得必须公开;不动产采取登记;

  (3)物权优先:物权优先于债权。

  十、所有权掌握

  1、原理: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4项权能;

  2、共有:按份共有区别:份额事先确定、不确定。

  共同共有

  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

  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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