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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第十章(8)

2011-08-02 10:48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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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契税的纳税人

  纳税人

  契税是在土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时,对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权属转移指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房屋买卖

  房屋赠与

  房屋交换

  下列方式视同权属转移

  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35. 契税的课税对象

  征税对象是发生产权转移变动的土地、房屋

  36. 契税的计税依据(四种情况)

  以成交价为计税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

  以税务部门核定的市场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

  以价格差额作为计税依据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

  以评估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税收机关认为有必要时

  37. 契税的税率

  契税税率为3%-5%

  各地适用税率由省一级政府确定

  38. 契税纳税环节和纳税期限

  纳税环节

  在纳税义务发生以后,办理契证或房屋产权证之前

  纳税期限

  由承受人自转移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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