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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第六章(5)

2011-08-02 09:58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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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误差的处理方式

  衡量误差的指标-面积误差比

  误差的处理方式

  误差的处理

  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原则处理

  18.误差的处理原则

  面积误差比小于等于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多退少补)

  面积误差比大于3%时

  买受人有权退房。退房的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日期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

  ·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

  “ 面积误差比在3%之内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

  “ 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

  “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部分房价款由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

  “ 绝对值超过3%的房价款由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19. 开发商的保修责任

  是指开发企业对购买人承担的保修责任

  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辨析】两种保修责任

  施工合同的中保修责任

  是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开发商)承担责任的保修期

  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购买合同中的保修责任

  是开发企业向购买人承担责任的保修期

  从商品房交付之日起计算

  20. 房屋租赁的政策

  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死亡,租赁房屋的共同居住人要求继承原租赁关系的,出租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共有房屋出租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承租权

  租赁期限内,房屋所有权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原租赁协议继续履行(买卖不破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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