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资料(13)
第七节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03年8月19日,国务院关于研究和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明确提出:“要加快完善煤炭等高危行业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提高准入门槛”。
《安全许可证条例》是国家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制定的一个新的行政法规,于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第397号令颁布实施。《条例》的核心内容是确立了安全许可证制度。
依此为基础,相继出台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
一、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适用范围
(大纲一、熟悉、多选)
1、空间范围
实行安全许可证企业有三类六种
① 矿山企业(包括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
② 建筑施工企业
③ 危险物品生产企业(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
2、时间效力
(1)在本法规颁布之日后新开办的上述三类六种企业,必须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2)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 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颁发管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部门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国家、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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