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课程讲义(10)
六、矿山安全的外部监督与管理(熟悉)
第33条和34条分别明确了县级以上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原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矿山行业管理部门对所辖区域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职能。
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责:(多选)
(1)检查矿山企业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2)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3)检查矿山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
(5)监督矿山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拖专项费用的情况;
(6)组织(教材为参加)矿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管理职责: (多选)
(1)检查矿山企业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2)审查批准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
(3)负责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
(4)组织矿长和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5)参加(教材为组织)调查和处理重大矿山事故;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七、法律责任(大纲未要求)
主要有罚款、停产整顿、吊销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触犯刑法的相应地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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