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师考试安全生产法课程讲义(2)
第九节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
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一、 建立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必要性及其意义
《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的出台, 对于有效地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有助于强化安全生产工作;
有助于消除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
有助于明确安全管理行政责任,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安全意识;
有助于严格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工作,有效地防范特大事故的发生;
有助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有助于安全生产法制建设。
二、安全生产行政责任的责任主体(大纲一)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的责任主体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有行政责任的有关责任人。 所指有关行政责任人, 包括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负责安全事项行政审批和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 机构正职负责人,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 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 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上述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主要领导人委托政府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对中小学校违法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 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的, 要按学校隶属关系追究县、乡(镇) 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同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和学校校长的行政责任。
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否则对校长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特大安全事故的类别
1.特大火灾事故
2.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3.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4.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物品特大安全事故
5.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
7.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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