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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课程讲义(9)

2011-08-10 11:48  来源:  字体:  打印

  3.安全培训规定

  进行教育培训,对不同类型人员,在培训时间、培训内容方面有不同要求。

  1)职工培训内容应包括:

  (1)本法及《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赋予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2)矿山安全规程及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与职工本职工作有关的安全知识;

  (4)各种事故征兆的识别、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和避灾路线;

  (5)自救装备的使用和有关急救方面的知识;

  (6)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2)矿长培训

  1)矿长任职资格

  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2)对矿长安全资格考核内容应包括:

  (1)本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矿山安全规程;

  (2)矿山安全知识;

  (3)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4)矿山事故处理能力;

  (5)安全生产业绩。

  4.禁止使用未成年工,及禁止女工从事井下作业。

  5.事故应急救援规定

  1)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矿山事故防范措施,并组织落实。

  2)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

  7.提取专项安全费用(详见财政部、发改委、国家安监总局联合发布的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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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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