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分享,早日上岸!

扫码并回复安全工程师进群
当前位置:建设工程教育网 > 中级安全工程师 > 备考资料 > 复习资料 > 正文

2011安全工程师考试安全生产法课程讲义(20)

2011-08-12 09:35  来源:  字体:  打印

  五、监督管理

  1、监督检查

  在检测检验资质有效期内,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接受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组织进行的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评审或者检查。省级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监督评审的结果应当抄报安全监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可以对乙级机构进行不定期的监督评审或者检查。也可以委托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级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2、对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干扰检测检验机构的正常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向检测检验机构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强行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接受指定的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检测检验工作。在检测检验资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检测检验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认真核实、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六、法律责任

  (一)对检测检验机构违法的处罚

  1、未取得资质或者伪造资质证书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或者资质有效期届满未批准换证继续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2、对监督评审或者监督检查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次监督评审不合格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3、在资质有效期内超出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超范围检测检验,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不补办增项手续,继续超范围检测检验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4、在资质有效期内应当办理变更确认而未办理的,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继续从事检测检验活动的,责令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逾期仍不改正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检测检验不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

  (2)出具的检测检验结果错误,造成重大以上事故或者重大损失的;

  (3)检测检验人员未经培训、考核的;

  (4)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技术、商业秘密的;

  (5)利用检测检验机构的名义参与企业的商业性活动等影响诚信和公正的;

  (6)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7)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的;

  (8)转包检测检验工作的,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机构的,设立分支机构的;

  (9)阻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

  (10)不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

  2、对检测检验机构或者检测检验人员的处罚

  检测检验机构或者检测检验人员伪造检测检验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与《安全生产法》79条一致)

  3、被撤销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3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再次申请检测检验资质。

  4、行政处罚的权限

  对违反安全检测检验规定所作出的行政处罚 ,由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决定。对乙级机构的处罚,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对甲级机构的处罚,可以委托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责任编辑:无为

阅读排行

更多
安全教材辅导书

免费视频

更多

免费题库

更多

免费资料下载排行

更多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