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课程讲义(19)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背景知识:
据统计,二十世纪以来,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数达到2235万人,这个数字比第一次世界大战中死亡的人数还多。
2008年,中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65204起,造成73484人死亡、304919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0.1亿元。与2007年相比,分别下降19%、10%、20%、15.8%。 2008年我国道路交通万车死亡人数为4.3人,万车死亡率大约是美国的3倍,是日本的5倍,欧盟的2倍。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的死亡人数居世界首位。全国已有机动车辆1.5亿辆,高速公路里程已位居世界第二位。
英国道路与运输研究所的多宁(Downing)研究指出,在第三世界,每年道路交通事故经济损失约为250亿美元,这个损失相当于第三世界国家人民由于各种疾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总和。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修正,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一、总则(大纲未要求):
1.立法目的
2.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遵循的原则:依法管理、方便群众。
3.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工作机构:公安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二、道路通行的法律规定
(大纲未要求)
1.一般规定:
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车道划分、交通管制的设定等。
2.机动车通行规定
3.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4.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5.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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