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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第四章(6)

2011-08-02 09:51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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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提供的文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和资格证明

  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土地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明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预售项目广告要有预售许可证,出租转让项目应有产权证明

  中介机构发布代理的项目,应当提供业主委托证明

  其它

  18. 房地产广告的要求

  广告中涉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其基本单位应当有实际意义的完整的生产、生活空间

  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实际的销售价格,并明示价格的期限

  表现项目位置的,应以从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表示距离

  涉及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的,如在规划或建设中必须注明

  涉及面积的,应当表明是建筑面积或是使用面积

  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预售广告不得涉及装修装饰内容

  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

  其中使用了建筑设计效果图或模型照片的必须注明

  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投资回报的承诺

  涉及贷款服务的,应当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和年期

  不得含有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涉及物业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涉及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内容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涉及资产评估的,应当表明评估单位、估价师和评估时间,使用其他数据的,应当真实、准确、标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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