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安全工程师考试安全生产法课程讲义(8)
五、行政处罚程序
1.简易程序
对安全生产违法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一般程序
予以立案,填写统一的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进行立案调查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一般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3.听证程序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较大数额罚款(个人1万元以上、单位3万元以上)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折合人民币3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应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六、行政处罚的适用
(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1、一般主体
2、特殊主体
从事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行政处罚的适用(大纲二涉及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此列出)
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投入不到位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
并可以对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
上述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是指:
(1)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
(2)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3)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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