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师考试《安全生产法》课程讲义(20)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了解)
见前面《总则》内容。
(教材P65归纳为4类责任主体)
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多选)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安监部门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等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2.公安机关
拘留由公安机关作出决定。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关闭、暂扣或吊销有关证照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4.其他行政机关
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行政处罚机关分别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综合管理的部门、公安机关、交通部门等)
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即违反前面“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一节中规定的24项要求(P39-51)的违法行为。
五、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涉及单位负责人的4种
涉及单位的2种
涉及从业人员的1种
六、安全中介机构违法行为
出具虚假证明罪。
七、安全监管人员的违法行为
5项
八、违反《安全生产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熟悉)
(一)违反《安全生产法》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
1)不依法履行审批的监督管理责任,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有下列3种失职、渎职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应给予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多选)
(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2)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有关生产经营活动或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消原批准或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或者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除责令改正,退还收取的费用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开除等行政责任
3)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在发生事故后不按规定处理,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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