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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考试安全生产法课程讲义(11)

2011-08-12 08:46  来源:  字体:  打印

  (二)事故报告的内容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三)接报后或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的责任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报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接报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责任编辑: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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