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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安全工程师考试安全生产法课程讲义(9)

2011-08-12 09:09  来源:  字体:  打印

  2、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任人员在生产作业和安全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2)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3)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4)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5)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6)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7)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8)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9)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10)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3、对高危单位的处罚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

  (2)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4、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违法订立“生死合同”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笼统规定了2~10万元罚款)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责任编辑: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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