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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课程讲义(16)

2011-08-10 11:56  来源:  字体:  打印

  四、消防组织:(新法有改动、教材无此内容、大纲一要求熟悉,多选)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组织建设的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 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2.必须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

  (新法有改动、多选)

  (1)大型核设施单位、 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2)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

  (3)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4)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5)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五、灭火救援(教材无此内容,大纲要求熟悉):

  1.报警

  2.单位和个人在灭火救援时的义务

  3.公安消防机构在指挥火灾的现场扑救时有权使用各种资源

  4.费用收取: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不得向发生火灾的单位、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责任编辑: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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