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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房地产估价师《相关知识》复习资料(8)

2011-08-01 15:17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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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保险的基本原则熟悉

  1、最大诚信原则: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绝对信守合同约定;承诺;

  告知——如实告知;

  保证(重要内容、基本条件)——投保人、被保险人对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做出许诺

  弃权、禁止反言(已经放弃某项权利,不得再次主张);

  2、保险利益原则:

  (1)定义:指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2)三个条件:

  A.利益是合法的;

  A.只能获得保险利益之内的补偿;

  B.利用必须是确定的、可实现的;

  B.利用消失,合同失效;

  C.利用是经济上的利益。必须以利益在为前提——合同;

  保险标的——保险利益的前提;

  (3)保险利益是保险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

  以标的及其相关的利益为要件。

  3、近因原则:

  (1)定义:事故与损失之间因果关系的判定,确定赔偿责任;

  近因——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其中时间、空间不一定是近因。

  (2)意义:可能赔偿,可能不赔偿。

  4、损失补偿原则——最基本的职能、重要原则

  (1)定义:保险责任内的损失——给予;不能获得以外的

  (2)权益转让原则:仅限于财产保险。

  保险人支付赔偿金后,对标的取得所有权或向第三人索赔权。

  分摊原则:重复保险——同一标的,向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若发生保险事故,各保险人分摊损失,总合不超过保险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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