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第八章(6)
15. 对估价机构的处罚
违法情况 | 行政处罚措施 |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 |
许可机关不予许可,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
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资质的 |
给予警告,处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
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 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办理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未取得资质就从事估价业务的 | 出具的估价报告无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至3万的罚款,并承担赔偿责任 |
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至2万的罚款 |
违规承揽业务、转让估价业务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千至2罚款,并承担赔偿责任 |
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制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承担赔偿责任 |
有《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禁止行为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至3万的罚款,并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
擅自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 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
【重点难点】
估价机构的此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中最严重的是罚款,没有吊销资质证书或营业执照等内容,也没有没收违法所的的内容
16.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概念与种类
概念
通过考试-取得资格证书-证明个人具有专业技术水平
通过注册-取得注册证书-证明在某个机构执业
注册种类
初始注册-当事人申请
变更注册-当事人申请
延续注册-当事人申请
注销注册-可由当事人申请,也可由主管部门作出决定
撤销注册-主管部门作出决定
17.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条件
注册条件(4条件)
取得执业资格
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
受骋于房地产估价机构
无不予注册的情形
不予注册的情形(10种情况)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因房地产估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不满五年
因房地产估价业务活动以外的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完毕不满三年
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之日起至申请日不满3年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撤销这日至申请日满3年
申请在2个或2个以上估价机构执业的
为现职公务员的
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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