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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第八章(6)

2011-08-02 10:34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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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对估价机构的处罚

违法情况 行政处罚措施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
许可机关不予许可,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资质的
给予警告,处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办理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资质就从事估价业务的 出具的估价报告无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至3万的罚款,并承担赔偿责任
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至2万的罚款
违规承揽业务、转让估价业务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千至2罚款,并承担赔偿责任
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制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承担赔偿责任
有《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禁止行为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至3万的罚款,并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重点难点】

  估价机构的此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中最严重的是罚款,没有吊销资质证书或营业执照等内容,也没有没收违法所的的内容

  16.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概念与种类

  概念

  通过考试-取得资格证书-证明个人具有专业技术水平

  通过注册-取得注册证书-证明在某个机构执业

  注册种类

  初始注册-当事人申请

  变更注册-当事人申请

  延续注册-当事人申请

  注销注册-可由当事人申请,也可由主管部门作出决定

  撤销注册-主管部门作出决定

  17.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条件

  注册条件(4条件)

  取得执业资格

  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

  受骋于房地产估价机构

  无不予注册的情形

  不予注册的情形(10种情况)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因房地产估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不满五年

  因房地产估价业务活动以外的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完毕不满三年

  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之日起至申请日不满3年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撤销这日至申请日满3年

  申请在2个或2个以上估价机构执业的

  为现职公务员的

  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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