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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房地产估价师《相关知识》复习资料(14)

2011-08-01 15:21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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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诉讼时效掌握

  1、概念: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失去保护。

  2、诉讼时效期间:法定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请求保护民事权利,2年;

  特殊诉讼时效期间:1年;身体、商品质量、租金、寄存财物;

  3年;环境污染损害赔偿。

  最长、长期:20年。

  ☆:从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3、诉讼时间的中止、中断、延长:

  中止——暂停、已过时间有效;

  中断——已过时间无效,时间重新计算;当事人一方履行义务,中断。又不履行,重新

  延长——法院判定。

  六、民事责任——违反义务、承担责任、对后果负责

  主动承担:10种;不主动承担——制裁(实行惩罚或强制)。

  七、合同分类掌握

  1、典型、非典型;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买卖、借款等;

  2、双务、单务:双方享有,一方享有——没有抗辩权。

  3、有偿、无偿:是否得到利益;

  4、诺成、实践:诺成合同——不要物;

  实践合同——实际交付标的物;

  5、要式、不要式:要式——根据法律规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

  不要式——不采用特定形式。

  6、主、从:是否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

  主——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

  从——不能单独存在,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

  比如,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抵押贷款合同为从合同,债权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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