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房地产估价师《相关知识》复习资料(14)
五、诉讼时效掌握
1、概念: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失去保护。
2、诉讼时效期间:法定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请求保护民事权利,2年;
特殊诉讼时效期间:1年;身体、商品质量、租金、寄存财物;
3年;环境污染损害赔偿。
最长、长期:20年。
☆:从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3、诉讼时间的中止、中断、延长:
中止——暂停、已过时间有效;
中断——已过时间无效,时间重新计算;当事人一方履行义务,中断。又不履行,重新
延长——法院判定。
六、民事责任——违反义务、承担责任、对后果负责
主动承担:10种;不主动承担——制裁(实行惩罚或强制)。
七、合同分类掌握
1、典型、非典型;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买卖、借款等;
2、双务、单务:双方享有,一方享有——没有抗辩权。
3、有偿、无偿:是否得到利益;
4、诺成、实践:诺成合同——不要物;
实践合同——实际交付标的物;
5、要式、不要式:要式——根据法律规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
不要式——不采用特定形式。
6、主、从:是否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
主——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
从——不能单独存在,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
比如,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抵押贷款合同为从合同,债权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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